实验室安全
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17-10-11     阅读  :  

1.              本实验室属于基础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水平(BSL-2)

2.              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执行。

3.              实验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定,并在《微生物生物安全承诺书》上签字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4.              严禁将第一类和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带入本实验室。

5.              对于第三类传染性微生物,严格遵守使用登记、集中存放的管理原则。实验室负责提供专用的冷藏、冷冻位置。

6.              对于来源于临床的各种标本,使用者需要事先确定或验证无急性传染病,方可带入实验室,并遵循使用登记、集中存放的管理原则。

7.              关于使用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在卫生部发布有关的管理规定之前,对于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暂时遵循以下原则:

Ø  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Ø  对于对人类致病的病毒,如存在疫苗株,只允许用疫苗株为外源基因表达载体,如脊髓灰质炎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脑炎病毒等;

Ø  对于一般情况下即具有复制能力的重组活病毒(复制型重组病毒),其操作时的防护条件应不低于其母本病毒;对于条件复制型或复制缺陷型病毒可降低防护条件,但不得低于BSL-2 的防护条件,例如来源于HIV 的慢病毒载体,为双基因缺失载体,可在BSL-2 实验室操作;

Ø  对于病毒作为表达载体,其防护水平总体上应根据其母本病毒的危害等级及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将高致病性病毒的基因重组入具有复制能力的同科低致病性病毒载体时,原则上应根据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危害等级和防护条件进行操作,在证明重组体无危害后,可视情降低防护等级;

Ø  对于复制型重组病毒的制作事先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得到所在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对于高致病性病原体重组体或有可能制造出高致病性病原体的操作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